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九条有效全省和跨市(州)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市(州)、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