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加强地表水蓄水工程、外调地表水工程和地下水库工程建设,鼓励开发、利用中水、雨(洪)水等资源,加强湿地保护,采取措施改善湿地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