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防沙治沙、水资源保护、渔业、污水治理、节约用水、中水利用、雨(洪)水利用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