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网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实施长期动态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