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网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实施长期动态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