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航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