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文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