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文条例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到市、州的水文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水文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将派出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