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依照下列标准划定:(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