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水库、桥梁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