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三)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改建后应不低于原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