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