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的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