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应急通讯保障、无线电安全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频道、信道和专用有线通信线路与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