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文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与水资源管理需要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测评价体系。水文机构应当对取用水、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界断面水文要素实时监测,形成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成果,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的依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