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水文机构为编制水文情报预报方案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设立的水文信息采集测站的资料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提供。

水利、电力等行业管理单位自建的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其采集到的实时雨情、水情信息,应当及时报送省水文机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