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文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机构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文情报预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准确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