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文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建设或者改造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或者改造的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