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文条例第十条有效水利枢纽、大中型水库、具有防洪任务的重要小型水库、水电站、重要水源工程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逐步加强城镇水文监测、预报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