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水文站网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经省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水文工程及设施,其建设、运行、维护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