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应当于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和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备案。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2月26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