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第二十二条有效检察长认为本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决定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2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