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章 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第二十条有效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2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