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