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