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废止

国家公职人员在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县(市)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