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强制拆除、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