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