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