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三款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