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