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洮河流域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生活、旅游观光、科学文化研究等活动的,以及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