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流失的监测,采取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补播改良、封山育林(草)、小流域治理等措施,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减少泥沙进入河流,做好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