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流失的监测,采取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补播改良、封山育林(草)、小流域治理等措施,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减少泥沙进入河流,做好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