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在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破坏河堤岸线,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因违反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由洮河流域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