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洮河流域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理河道采砂活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确定洮河干流及其支流河道的禁采期、禁采区,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在洮河干流及支流河道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和要求作业,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采砂经营者应当及时转运或者清除砂石料、弃料堆体,及时复平采砂坑道。运输砂石料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河道采砂结束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要求进行恢复治理。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