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九条有效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法规草案起草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人员。起草过程中应当主动邀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参与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等相关活动,并接受立法技术指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掌握工作进度,提出意见建议,督促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