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法规草案一般由提请机关组织起草。对涉及自治州立法权限范围内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对个别综合性、全局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