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落实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督促本部门联系的单位、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工作。

自治州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组织、协调、督促和落实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