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尊重自然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城镇开发边界。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建筑风格以傣族、彝族传统文化元素为主,集休闲、养生、美食、体验为一体的县城规划建设工作,发展民族风情旅游。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具有傣族、彝族等民族特色建筑风格的设计图册,并无偿提供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用。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