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县城、镇建成区内工程建设的管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施工:(一)实行封闭式作业,设置冲洗设施,保持运输车辆清洁;(二)沿街工程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占道施工、堆放物品;(三)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四)未经批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之间不得进行施工作业。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