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园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或者修缮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特色风貌规划;

(二)新建、改建或者修缮的建筑物、构筑物以低层为主,布局应当开敞、通透,留出景观视廊,高度由内向外有序递增;

(三)新建、改建或者修缮的建筑物、构筑物在体量、风格、色调等方面应当与保护范围环境风貌相协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园建设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