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园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除保护设施、游客服务设施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损毁保护标志;(三)占用或者破坏水体、道路、绿地;(四)设置与环境风貌不协调的广告、灯箱、电子显示屏;(五)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张贴;(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