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共享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制度,鼓励公益性组织、志愿者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技术支持、政策宣传、义务讲解、服务保障等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