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共享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确定遗产区内合理的环境容量,调节游客接待规模。在遗产区内不得损坏各项文化遗产和公共设施。游览或者拍摄影视作品、婚纱照、广告等,应当自觉遵守遗产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遗产区相关机构的引导和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