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确定遗产区内合理的环境容量,调节游客接待规模。

在遗产区内不得损坏各项文化遗产和公共设施。游览或者拍摄影视作品、婚纱照、广告等,应当自觉遵守遗产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遗产区相关机构的引导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