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措施抢救有灭失风险的文化遗产史料、文献档案:㈠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整理、保存、建档;㈡征集、保存相关资料、实物;㈢其他抢救措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