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措施抢救有灭失风险的文化遗产史料、文献档案:

㈠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整理、保存、建档;

㈡征集、保存相关资料、实物;

㈢其他抢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