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