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组织村(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指导、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