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签订处置经营协议。鼓励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