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厨余垃圾由专业处置企业,采取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处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置;

(三)有害垃圾采取无害化方式处置,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置企业,采取焚烧发电、供热等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处置,或者由卫生填埋场所进行填埋处置。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由相关处置企业,采取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置,或者由消纳场所处置。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取消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填埋的处置方式,但因应急情况处置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