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以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