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第二十五条有效受委托从事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签订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