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受委托从事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签订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